发布时间:2026-10-27
厂房是租来的,电费由园区代收,空压站又与邻厂共用,这类企业准备零碳工厂建设时,往往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:哪些能源和排放应当计入自己名下?租赁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相关排放,也不能把整个园区的数据直接算成一家工厂的数据。企业需要结合适用评价规则、实际控制关系和能源流向,先明确边界,再讨论改造和对外声明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6年9月30日印发、10月21日公开发布《加快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碳排放双控工作体系实施方案(2026—2030年)》,提出加强企业和园区碳排放管理,培育建设零碳工厂等标杆。对租赁厂房的制造企业而言,这意味着低碳建设需要与园区公共能源管理衔接。
这份文件明确的是工作部署,不能据此推断所有租赁企业都能按同一套条件申报,也不能把租赁合同当作排放归属的完整依据。企业首先要确认拟采用的评价制度、适用标准、申报主体及报告期间。不同用途的组织排放清单、产品碳足迹和园区评价,边界可能并不相同。
建议把生产车间、仓库、办公区、污水预处理设施及自有车辆等逐项列出,标注使用者、运营者、计量点和费用承担方。再沿着电力、燃气、蒸汽、压缩空气的流向核对供应端与使用端,避免只凭财务付款对象判断归属。费用可以由物业代付,实际消耗仍需要追溯到使用活动。
共用空压站尤其容易漏项。企业拿到的可能只是按面积分摊的服务费,却没有压缩空气用量。应先向运营方确认是否有分户计量、供气压力和运行时段记录。具备条件时完善计量;暂时只能分摊的,要说明分摊依据、适用期间和局限,不能把估算数写成仪表实测数。
共用设施的排放如何进入清单,应遵守所采用核算规则。不要既把外购能源对应排放计入,又把供应方同一部分燃料消耗全部叠加进去。园区与租户分别编制清单时出现不同层级的记录,并不自动等于错误;真正需要避免的是同一份报告内部重复计算,以及同一减排成果被重复对外主张。
企业常在报告编制后期才发现,园区不提供能源原始凭证,房东也没有义务配合现场核实。签订或续签租赁、能源供应合同时,可约定数据提供频次、计量故障处理、分摊规则变更通知、原始凭证保留和必要的现场核验安排。涉及商业信息的,可同步约定用途与保密范围。
屋顶装有光伏,也不能直接把租户全部用电称为绿电。应核对项目运营主体、实际供电关系、计量结算与环境属性凭证,并按适用规则确认能否用于相关核算或声明。若光伏电量已售给其他主体,或相关权益另有安排,单凭屋顶照片无法证明本企业取得了相应权益。
改造前还要明确设备投资、维护、停机协调和成果使用权。例如租户出资更换高效设备,合同期满后设备留在园区,收益测算就需要纳入剩余租期与退出安排。把这些条件谈清楚,比先在宣传材料中写下零碳目标更能减少后续争议。
第一版边界说明不必复杂,但应包含主体名称、地址、设施清单、能源接口、排除项目及理由,并列出缺失数据的补齐责任和时间。能源、生产、财务及园区运营方共同核对后,再安排计量完善和减排项目,避免每个部门各算一套。对每一项共用能源,可同时保留总量、分配到本企业的数量及差额解释,核对各租户汇总与总表是否一致。计量损耗或公共区域用能如何处理,也应有明确口径。
报告期内新增厂房、调整租赁范围或更换能源供应商时,应保留变更前后的资料,评估是否影响基准和结果可比性。历史数据无法直接比较时,需要说明变化原因,不宜把面积减少或业务外迁造成的下降全部表述为技术减排。
对已有改造计划但边界尚不清楚的企业,可带着租赁合同、能源账单和设施清单联系世通国际认证,了解适用方案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。建设准备、第三方评价和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不同环节,应按实际适用要求分别推进。
租赁厂房一定不能参与零碳工厂建设吗?
不能仅凭租赁关系作判断。应核对具体评价或申报条件,以及企业能否提供完整、可信的运行与排放证据。
园区不给原始数据,能直接按面积分摊吗?
需先确认适用规则是否允许,并判断面积能否反映真实消耗。无法合理代表用能差异时,应改进计量或采用有依据的其他方法。
房东已有绿色评价,租户可以直接使用吗?
不能自动沿用。评价对象、覆盖范围、有效状态和声明用途均需核对,园区的评价不等于租户自身满足要求。
边界确定后是否每年都不用调整?
不是。经营范围、设施控制关系和能源供应发生变化时,需要及时复核,并保留调整依据。
租赁工厂开展低碳建设,可以先组织一次园区与企业的能源接口核对。把谁提供数据、谁确认口径、谁维护计量说清楚,再做投资计划与评价准备,项目才更容易持续推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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